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电力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根据《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韶关市第三批小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入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库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电力建设工程交易管理,韶关市组建全市统一的“小额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库”。对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小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在库中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承接。
二、申请入库具体要求
(一)资质要求:
1.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企业,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申请入库:
(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或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了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至少具备电力ABC证各一个,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建造师数量必须符合相应电力资质等级要求并全部在“三库一平台”进行登记。
2.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但在韶设立分公司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韶依法缴税且年度税收总额连续三年均超过50万元(含)。
(二)禁止性条款:
1.存在《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入库申请前仍未解除的。
三、入库须提供资料及要求
1.封面(附件1);
2.目录(格式自拟);
3.入库申请表(附件2);
4.入库承诺函(附件3);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4);
6.《授权委托书》(附件5);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电力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办理了电子证书的企业提供电子证书打印件);
9.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含电力安全生产许可证ABC);
10.符合相应电力资质等级的建造师资质证书;
11.由税务部门出具在韶近三年纳税相关资料、企业没有欠缴税费以及近三年没有税收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在韶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提供);
12.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查询界面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的信息情况打印页;
13.《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打印件(在“信用中国”网站企业查询界面中下载);
14.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15.上述申请资料扫描制作成格式为PDF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统一命名为:“申请入库单位名称+小额电力工程库申报文件”),并刻录入光盘于入库申请时一并提交。
以上资料按格式要求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每页需加盖法人公章,按上述顺序用A4纸制作,左侧胶状成册。递交入库申请时第7、8、9、10四项资料须提供原件核验。
四、申请入库方式、时间
(一)申请入库方式: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请入库的施工企业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施工企业的有关资料向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入库条件的施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后报送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完成入库。
(二)申请入库时间:第三批申请入库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10日。后续申请入库时间原则上为每半年一次,分别为每年的4月和10月。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可在申请入库时间范围内按本公告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原已经入库的企业无需再递交。
五、入库企业的确定流程
(一)资格公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在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http://fgj.sg.gov.cn/)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51-8884116。
(二)入库公示。资格公示期结束后,将根据资格公示情况确定入库企业名单,该名单将在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http://fgj.sg.gov.cn/)进行入库公示.
(三)名单移交。入库企业名单移交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操作按《规定》执行。
六、实行动态管理
小额电力工程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清理出库、不良行为公示、入库企业数量总量管理三项制度。
(一)实行清理出库制度。入库企业出现以下规定的不良行为达到清理出库情形的,将按规定清理出库。入库企业被清理出库,从出库之日起暂停小额工程承接报名资格,从恢复入库之日起,恢复报名资格。
1.入库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清退出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1)中选施工单位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对承揽的项目持消极态度,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因中选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项目被延误2个月以上的,或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的;
(3)中选施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4)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承包业务或违法分包、转包的;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保密材料,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经查实入库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挂靠现象;
(8)通过隐瞒、伪造、涂改、假借、挂靠等弄虚作假的非法手段取得入库资格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2.入库企业出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等情况的,暂停报名资格,恢复入库条件后,可提交佐证材料后重新恢复报名资格。
3.入库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暂停报名资格3个月,3个月满自动恢复报名资格。
(1)无正当理由,在建设单位通知领取中选通知3个工作日内不领取中选通知的;
(2)因中选施工单位原因,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企业不具备承接项目所要求资质,报名参加项目承接的。
(二)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中选单位的不良行为,将进行公示,供建设单位选取时参考。
(三)实行入库企业数量总量管理制度。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适时对电力小额工程企业库进行维护更新,完善调整入库具体要求,增加、减少入库的企业数量,或对小额工程企业库进行调整,入库单位不得因此向建库单位提出任何赔偿诉求。
七、其它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督促中选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中选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小额工程企业库。
(二)入库单位如入库时的申请资料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于发生变化15天内,向所在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如入库单位提出退库书面申请,自入库单位递交退库申请之日起,不得参与小额工程选取。
(四)入库企业承接工程,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求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并确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降低配置标准。
(五)本公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情况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