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区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有关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的奖励政策,现组织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 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号)精神,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 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申报。
(一)申报主体。我市登记注册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奖励对象。一是企业在 1 月10 日至4 月20 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要严格核查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情况核定新增产能。二是企业在 1 月10 日至4 月20 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要严格核准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证明材料等,严防企业弄虚作假。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购置发票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三)奖励资金核定。
1、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确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新增或转产产能供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核定,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关联交易审核。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严格审核,确保设备价格处于同期合理区间,防止关联企业设备交易虚高骗补。
(四)清单制管理。申报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扶持的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纳入清单的企业应为符合申报主体条件并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企业。
二、市政府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有关政策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韶府〔2020〕2号),对申报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通过评审和核查后,在省奖补基础上,通过市级资金配套提高奖补比例,即以设备购置额为基数给予3%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增加的奖补资金最高额度100万元。
此项政策依据对应的省工信厅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审核确定,无需单独申报。
三、市工信局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政策
为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支持工业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市工信局制定了《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工信〔2020〕32 号),鼓励具有转换条件的企业通过购置设备,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应急物资。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并生产防护口罩、消毒用品、防护服、测温仪、负压救护车、无纺布、熔喷布、耳带、防护服密封条等疫情防控所需应急物资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且形成了有效产能,服从市政府防控物资调度。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1、对1月10日至2月9日前的设备投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20%给予补助支持,每条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2月10日至2月29日前的设备投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10%给予补助支持,每条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3月1日至3月31日前的设备投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5%给予补助支持,每条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上述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原则上不需提供技术改造备案证明材料,设备投资额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软硬件机器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必须在1月10日-3月31日内。
四、申请流程
(一)项目申报
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提交企业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填写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件3),并在“项目组织部门”一栏盖章。
(二)项目审核
项目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绩效评价和政府审计等负责。市工信局将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项目评审和核查
市工信局对申报项目材料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现场核查等,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五、有关事项
项目汇总表一式二份,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于4月27日前送交市工信局技改创新科。
附件:附件1: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2:省工信厅和市政府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3:市工信局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xls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4日
(联系科室:市工信局技改创新科,联系电话:8883755,电子邮箱:sg88917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