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局),有关单位:
《中共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制度》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
2019年3月15日
中共韶关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韶关市工信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局党组会),贯彻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与会人员构成
1.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或授权党组成员履行该职责。
2.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会可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人事科负责人列席局党组会,负责党组会议记录工作。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的会议应当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
二、议事范围
(一)组织政治思想理论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2.重要干部任免。主要指研究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和提名推荐干部等事项。
①研究决定选拔任用干部有关事项;
②研究决定干部交流轮岗有关事项;
③研究决定补充工作人员及工勤人员有关事项;
④研究决定年度考核优秀及其他评先评优、推荐提名有关事项;
⑤研究决定选派外出培训、扶贫、挂职、跟班学习、借调等有关事项;
⑥其他涉及干部重要人事问题的有关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决定本单位本年度为完成重点工作任务,需要在中央、省、市专项资金预算中申报的项目安排、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韶府办〔2014〕28号)的规定呈党组研究;研究决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4.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除固定日常开支外,公用经费中单个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①研究决定购置固定资产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或政府协议采购范围的项目;
②研究决定主办各类会议、培训,外出调研、培训的经费预算支出;
③研究决定扶贫支助、批量印制书籍、宣传资料、档案盒等重大资金的列支项目;
④其他有必要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的资金安排。
(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扶贫和综治维稳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局党组会的要求及议程
(一)局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三)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四)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各科室(局)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召开需提前告知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附会议议程。
涉及需要会前充分酝酿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将有关议题资料提前送达相关参会人员审阅。
(五)局党组会最迟应在召开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六)局党组会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党组会议题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七)局党组会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八)局党组会参加人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相关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四、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局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