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2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和带动作用,加速产业转型升级,现就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重视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帮助企业理顺产权、规范管理,达到上市要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权证变更或过户的,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各种行政性收费按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市政府成立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任召集人,发改、财政、金融、经信、科技、国土、工商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统筹负责,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二、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市政府分两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给予第一次2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请获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第二次30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不受益的,市政府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IPO申请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中德(揭阳)中小企业合作区的拟上市企业,按《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德合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实施意见》(揭府〔2016〕69号)规定,市政府分两个阶段给予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的,给予第一次4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申请获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第二次6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市、县(市、区)每年涉及企业的政策性扶持项目,要优先考虑拟上市企业,集中优质资源支持企业发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帮助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扶持。拟上市企业自广东证监局同意辅导备案之日起至正式上市前,每年由受益财政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对市、县(市、区)财政的税收贡献增量(含因报备需要补交的税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优先解决用地问题。对拟上市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报批、优先安排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安排,保障拟上市企业增资扩产和募投项目基本用地需要。情况特殊的,由市政府专项研究解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地方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积极引进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高效、增值的中介服务。凡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优先列入市、县(市、区)政金企合作项目,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租赁补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列为市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合作对象,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担保费率上给予适当优惠。
六、鼓励企业借壳上市、并购重组。我市企业采用借壳(买壳)方式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在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回揭阳市后,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通过定向增发、受让股权、认购股权、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做大企业规模,由受益的县(市、区)财政按其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市级财政有受益的,再由市按市级财政受益比例给予1‰奖励。
七、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我市企业在美国、香港等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上市筹集资金等后续投资以及纳税均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按首发上市资金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企业挂牌转让股份。除按属地享受所在县(市、区)的上市扶持政策外,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施股份制改造或挂牌后累计实现融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大力发展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投资者到我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等),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参股投资我市企业。所投项目退出并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收后,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产生地方税收贡献的85%安排资金给予奖励。我市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减持限售股的,由市、县(市、区)受益财政参考其产生地方税收贡献的85%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以上扶持政策措施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揭阳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揭府〔2008〕1号)同时废止,市级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补助奖励资金的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细则并实施。以上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