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局属有关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同意,现将《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车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5日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车辆使用办法
为规范我局保留的公务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保障我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韶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的通知》(韶发改联[2017]85号)精神,对我局的车辆使用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局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经市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我局保留的两台车辆(车牌号:粤FSG116、粤FJM218),作为应急公务用车和编外执法、执勤用车。
第三条 保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派车审核登记制度(工信后勤保障工作群),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按照市车改办规定,在浈江区乐园镇、十里亭镇、新韶镇、车站街道办事处、东河街道办事处、风采街道办事处和武江区西河镇、西联镇、新华街道办、惠民街道办共计339.7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派车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五条 公务用车的科室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安排用车。
(一)接待国家、省有关部委、兄弟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来韶公务活动;
(二)以部门名义邀请专家、学者或其他承担重要任务的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公务活动;
(三)牵头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
(四)副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集体出行、往返火车站(指韶关高铁站、韶关火车东站)和汽车站以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五)其他公务人员5人以上集体出行、3人以上因公出差等公务活动;
(六)副处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
(七)到其他地市开会、学习、调研等,根据会议地点和参加人员情况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的;
(八)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市、区)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调研等活动,超出了规定范围的;
(九)保密员送、取密件,财务人员存、取现金,人事科送、取人事档案;
(十)处理自然灾害;
(十一)离休干部病痛治疗接送,离退休干部慰问;
(十二)集体活动(集体调研、植树造林、参观展览等);
(十三)其它紧急公务、突发事件应急等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保障能力不足时,可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以厉行节约为原则,从严从紧控制。
(一)省域范围内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可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予以保障。
(二)采取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单一目的地(各县(市)、曲江区)的,可安排路途往返租赁车辆;两个以上目的地(各县(市)、曲江区)的,以节约为原则选择全程或分段租赁车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