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军粮供应中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通知》(粤粮监〔2023〕14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