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6〕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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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 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 提质增效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大力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项目,以下统称省产业园)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省产业园项目建设扎实推进,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带动能力显著增强。为进一步推动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肇庆、惠州市,下同)省产业园提质增效,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园辐射带动作用,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产业转移倒逼机制 (一)建立用地倒逼机制。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适度压缩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土地计划指标,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除重大项目、产业基地外,原则上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工业用地总量只减不增,倒逼形成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用地方式。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时对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逐年提高粤东西北地区计划指标占全省的比重。(省国土资源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环保倒逼机制。在新一轮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中,进一步压减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指标量;结合粤东西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实际,在当地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调增省产业园所在市指标量。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高珠三角产业转出市的企业环保准入要求和排污标准,并通过差别电价、水价等倒逼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三)建立产业转移项目库。以珠三角地区的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项目,主导产业的配套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重点,建立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项目库,精准开展产业对接,引导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发展。(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国资委负责) 二、强化产业转移政策支撑 (四)强化财政政策引导。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要制定财政引导政策推动本地产业梯度转移,“十三五”期间继续安排贴息资金对转出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转移到被帮扶市省产业园的企业项目,在帮扶年限内可视同帮扶市企业项目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政策。省财政厅要制定出台支持省内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对珠三角地区工业企业整体转移、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或增资扩产项目,以及产业配套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的企业(项目)给予奖补,鼓励支持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共建。(省财政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五)用好“三旧”改造政策。支持转移企业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利用原有权属厂房用地改造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六)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移。鼓励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明确加工贸易项目转移原则及标准,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培育和扶持一批加工贸易转移示范企业。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机制,简化企业(项目)转移办理手续,协调解决加工贸易企业转移中遇到的问题。鼓励在省产业园内规划建设加工贸易企业承接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建综合保税区及货物出入境口岸,以园区为依托每年打造1-2个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每个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引导珠三角地区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等加工贸易产业链转移,每年推动100个以上珠三角加工贸易企业(项目)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商务厅、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七)推动国有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发展。省属国有企业新投资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安排在粤东西北地区,现有生产基地需要搬迁的,优先考虑布局在粤东西北地区的省产业园,每年推动不少于30个项目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要推动本地国有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投资产业项目。(省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三、加大产业转移帮扶力度 (八)完善合作共建机制。进一步深化地级以上市共建园区的合作机制,帮扶双方要确定重点合作片区,集中资源加快开发。参照地级以上市共建园区做法,全面推进县域省产业园合作共建。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合作共建模式,支持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对新的产业转移项目,共建园区双方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分享新增税收收入市县分成部分和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等主要经济指标。(省财政厅、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九)拓展产业共建模式。积极引导珠三角地区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开展产业共建,在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增资扩产项目和转型升级项目。鼓励企业在珠三角地区开展研发、孵化,在粤东西北地区转化、落地。鼓励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合作招商,分别承担新引进项目的总部和生产基地功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十)加大帮扶资金投入。制定出台“十三五”合作共建园区资金投入计划,进一步加大帮扶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将若干年度的帮扶资金以股权方式,一次性投入合作共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和公共服务平台。(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政府负责) 四、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十一)降低企业转移成本。鼓励省产业园建设通用标准厂房,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给转移企业,降低企业的投资门槛和运营成本。省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可用于通用标准厂房建设;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2.0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单列,相关指标安排使用另行规定。省产业园所在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和用地综合成本不高于珠三角产业转出市。(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转移企业资格衔接。珠三角产业转出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粤东西北地区的,资格继续有效。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搬迁或到粤东西北地区增资扩产的,新设企业可优先申报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规定给予30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简化转移企业在承接地申请生产许可的材料、程序,只开展实地核查,缩短办理时限;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6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省科技厅、质监局负责) (十三)强化用地等指标保障。省根据上一年省产业园用地指标使用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省产业园专项用地指标;在林地指标和用海指标等方面对省产业园予以倾斜,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用海需求。粤东西北地区各市要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和入园项目进度,优先安排本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用于省产业园项目建设。优先保障转移项目的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对珠三角地区转移到省产业园投资规模较大且能耗和排放较大的项目,省单独核定并统筹安排能源消费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五、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异地技改。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部分给予事后奖补,并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十五)推动园区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省产业园申报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力争到2020年,半数以上的粤东西北地级市拥有国家级园区。推广中德(揭阳)金属生态城、中德(茂名)精细化工园、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等合作模式,鼓励园区与发达国家开展产业技术合作,打造对外合作平台。鼓励粤东、粤西地区相关园区依托临海、临港优势,创建国家特色海洋产业园区。(省科技厅、商务厅、海洋渔业厅,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六、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十六)加大园区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结合省产业园提质增效阶段性工作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承接珠三角地区产业梯度转移、招商引资、产业共建、技术创新等。园区所在地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开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投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十七)优化园区配套环境。全面推进省产业园对外交通建设,优化与高速公路衔接,打通最后一公里;新建高速公路要统筹规划建设到沿途省产业园的连接线;支持各地加快建设园区与中心城区(城镇)和干线公路的连接道路。推动园区开发建设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衔接,强化园区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优化产业区、居住区、商贸区等功能布局,在园区内或周边区域适度安排商业、居住用地,建设生活配套区。支持园区建设省级以上质量检测、产品计量测试、企业孵化、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等公共平台,提高园区公共服务水平。(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科技厅、金融办,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负责) 七、优化园区营商环境 (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粤东西北地区要大力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建立园区项目多部门联网审批“绿色通道”,提高涉企事项审批服务效率,打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推行省产业园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鼓励依法在园区启用“二号章”、“三号章”,赋予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权限。(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九)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妥善推进省产业园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各项政策,降低园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省产业园大力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2017年基本实现省产业园全覆盖并逐步扩大企业覆盖面,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就业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建设,鼓励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与园区企业紧密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中心),探索“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园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劳动力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创业,在住房保障、创业发展、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促进园区绿色高效发展 (二十一)切实做好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完善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加强企业项目环评管理和环保监管,严格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支持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开展循环化改造。加快推进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省财政根据装机容量对屋顶业主给予一次性补贴。到2017年底,全省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新增200兆瓦。(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指导园区制订实施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标准,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分期供地,防止出现土地闲置现象。对园区疑似闲置土地开展核实举证专项整治工作,对闲置土地按规定及时处置,对恶意圈占土地、囤积土地、哄抬地价等行为依法坚决打击。(省产业园所在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促进省产业园提质增效工作纳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推进,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责任到岗到人。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落实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全力推进省产业园提质增效。(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等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强督查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强化目标管理,按年度分解下达省产业园建设发展和各地级以上市产业转移目标任务,继续实施省产业园建设管理年度考核评价,并加强动态监测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存在的问题。将省产业园建设发展和产业转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和促进粤东西北振兴发展等年度考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珠三角规划纲要办、粤东西北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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