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6〕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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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接受聘请,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等咨询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认真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条 全省范围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在通知报到时间一小时后仍未到场的,视为缺席。 (一)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交易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三)专家资格复查;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迟到、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 (三)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一)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四)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六)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七)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八)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四)被处以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现存的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无法实现互联互通的,一律予以撤销,并将有关专家交由省专家库进行管理,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