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周火兴、张快邦:
本院受理的丘素芬等四人与被申请人武江区新枫农家乐(个体工商户)、第三人一周火兴、第三人二张快邦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4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43号仲裁裁决书:
一、驳回申请人丘素芬、胡家俊、胡蝶、刘亚莲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