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部门: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牵头,会同各地区、省有关部门开展了本省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省有关涉企保证金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确定了《广东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对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清退返还,2018年3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于4月9日前将涉企保证金台账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附件:1.广东省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