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局),有关科室: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国(境)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5日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国(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局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管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韶办发〔2013〕14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韶组通〔2018〕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出国(境)管理制度。
  一、备案登记人员
  本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安全、涉密、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离退休一年以内副处级及以上的干部。
  二、证照管理
  (一)证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下简称“证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保管与归还
  1.备案登记人员持有的有效证件须交由人事科统一保管。
  2.领用证件,必须在如下规定时限内归还:
   ①办理签证(签注)的,15日内;
   ②办理延期、旧证换发、首次申请、变更加注、遗失补发、过期重领等手续的,30日内;
   ③同时办理办证和签证(签注)的,45日内;
   ④回国(入境)后10天内。
   ⑤如果在拟定时间内未能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可申请延期,每次15天,总延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3.不按规定缴交证照或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还的,暂停当年度所有出国(境)审查审批。
  三、审核权限
  市管干部由局主要领导和市委组织部领导逐级审核;
  其他人员由具备审核权限的局领导审核。
  四、因私出国(境)次数及逗留时间
  (一)因私出国(境)次数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得超过2次,有特殊情况(如:生病、亲属生病、年幼儿女读书等)需要出国(境)超过2次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按审核权限报批。
  (二)国(境)外逗留时间
  1.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
  2.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
  3.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4.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五、出国(境)手续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派遣出国(境)的,由牵头负责部门要在出访前向人事科报备,并提供有关资料。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市外事审批部门。
  (二)因私出国(境)
  1.办理出国(境)证件
  本人填写《关于同意_ 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呈有审核权限的局领导审批、盖章后报人事科备存。由申请人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从出入境管理部门取回证照后,如暂未出国(境)的,将规定及时将证件归还人事科保存,待出国(境)前再办理证照领用手续。
  2.办理出国(境)签证(签注)
  本人填写《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说明拟出行地点、时间和逗留时间;呈有审核权限的局领导审批、盖章后报人事科备存。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人事科办理证照领用手续,并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注(签证)手续。
  申请人回国(入境)后要按规定及时填写《出国(境)回执单》,连同相关证件交回人事科。
  3.人事科收回证件后,按规定完成证件归还登记手续。
  六、纪律要求
  所有备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单位申办;
  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不准接收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
  七、本制度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19年3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