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韶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工信局,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19〕6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韶关市推行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2019年修订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工信局及相关服务机构反映。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5日
(联系人:市工信局 李萌,电话:8892331。)
韶关市推行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方案
(2019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19〕6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我市推行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工作,实施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精准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诉求,提高企业服务效率,更好地扶持和服务于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服务券内涵及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服务券内涵。
本方案所称服务券是一种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补助凭证,用于购买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以及服务券发放市确认的其他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管理系统上(简称“服务券系统”)以电子券形式发放。
(二)基本原则。
服务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原则,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三)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操作指南,服务券由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线上申请,承办单位线下兑现的办法,积极推荐本地优秀服务机构共同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力争2019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家以上,带动企业社会化服务成交额800万元以上。
三、服务券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和服务券发放市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优先补助高成长中小企业(列入韶关市百家企业倍增计划)、“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
(二)补助范围。
中小微企业购买服务券系统上发布的服务产品,并在服务券兑现截止前完成的服务,主要包括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等。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申请额度。中小微企业可根据服务合同金额分次申请领取服务券,一年内申领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
3.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核定补贴。
4.收券限额。单个服务机构在韶关市收券上限不得超过我市服务券发放总额的20%。
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四、服务机构
(一)服务机构条件。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属于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或在韶关市登记注册市级示范平台,其中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市级示范平台限为所在地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并享受服务券政策支持;
2.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
3.出具营业证照副本(或其他资格许可证件)和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不断研发新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合理设置服务产品,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3. 服务机构应起到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不积极参与服务券宣传、使用、兑现的机构或服务券兑现额太低的机构,将暂停下一年度服务机构资格。
(三)服务机构上传的服务产品。
1.服务类型:按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服务产品:服务机构申请上传服务产品,需提供服务产品价格及定价依据。可以是同业成功服务案例(需提供以往服务合同、发票作为该服务产品的佐证材料)。
五、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一)申领。
企业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服务券系统注册,上传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主体类型应为企业法人,2018年10月31日前注册)。按优先补助资格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申领服务券,当批服务券发放次日(工作日)依次公布申领结果。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系统自动收回的,计入当年已申领额度)。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服务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并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现场图片、成果等佐证材料。
3.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
4.韶关市企业的服务券申领和支付截止时间应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按规定主动退回(主动退券的,不计入当年已申领额度)。
(三)兑现。
1.服务券由服务机构到韶关市工信局委托的承办单位申请兑现。
2.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3.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现材料初审。市工信局对申请兑现材料复审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申请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审定通告后,按程序兑现结算。
4.韶关市将服务券资金一次性拨付到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统一兑现结算。承办单位按程序兑付结算,并汇总报市工信局,最后报省工信厅备案。
任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于服务券兑现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韶关市工信局按有关程序予以回复。
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而造成服务券无法兑现的,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六、实施步骤
1、通过韶关市政企通和服务券工作微信群及时通知、公布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种类的信息及新增企业项目需求,方便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沟通、交流,尽快达成合作意向。
2、服务券实施阶段(4月15日-12 月30日),5月10日前完成服务机构平台注册,10月15日前分批次完成服务券发放,11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使用和兑现等工作,2019年12月10日前将服务券工作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七、管理机构和职责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省要求负责本市服务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服务券绩效评价工作。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韶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承办单位(该单位不作为服务券收券机构),承担服务券的管理系统运维、宣传推广、跟踪检查、统计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服务券申领、使用、兑现结算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承办期限为期两年时间(2019年—2020年)。
八、监督管理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一)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
(二)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消收券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