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相关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精神,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规划和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现与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粤港联合资助计划(项目)合作。
一、专题背景
粤港联合创新领域是经与港方协商而设立,将发挥粤港各自优势,促进粤港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粤港两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所设领域围绕粤港两地科技创新需求,结合两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紧密联系,以及高新区、专业镇在政策、产业生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汇聚创新资源,建设自主创新品牌。项目选取当前粤港两地科技发展热点进行联合资助,争取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上取得突破,进而提升粤港两地的国际竞争力。
二、专题内容
面向粤港两地,支持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等九个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两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20180502)
在粤共建研发机构:主要支持两地高校在广东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港属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省级合作基地等。总体支持不超过10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有利于开拓、建设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要求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至少1篇,至少设立1家联合研发机构实施联合研发,通过引进2名以上创新人才、共同培养人才不少于3人;应申请或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3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3篇以上论文等。企业为承担单位的合作基地应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在港共建研发机构: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广东相关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其香港合作伙伴是港属研发机构或大学,以及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港方机构。申报单位要提供港方合作机构的真实性材料;在香港科学园、工业园落地注册的合作单位,要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提供真实性材料。总体支持不超过5项。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实施联合研究开发项目,在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人才方面有建树;有利于拓展粤港合作伙伴关系网;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等。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资助150万元。
(二)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20180503)
本专题主要支持已指定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粤方符合条件的单位牵头申报,港方单位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参与合作的港方单位必须同时以牵头单位的名义向港方政府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具体按港方要求进行申报,粤方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研发。有关要求可登录香港创新署官网(http://www.itc.gov.hk)查询。只有双方同时申报、双方都审核通过的项目才有机会获得资助。
1.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应用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通过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2.审批方式、支持方式及强度:采取竞争性评审,事前资助。粤方每项资助100万元;港方按港方要求评审,并提供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毕业;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1名以上成员。
2.本项目执行期为自合同签署日起不超过3年。项目组内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香港地区科研人员,其受聘期起止时间应可覆盖项目执行期,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完成科研任务。受聘的有效证明须作为附件随申报书一并通过网上提交。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广东机构单独申报;必须联合1家或多家在港注册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港方机构如为企业,须有相应的商业注册证明材料。
2.粤方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粤方企业应提供至少与财政专项资金等额的配套资金。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盖章签字齐全的经费承诺证明公函原件。仅由科研院所或大学参与研发的项目,自筹经费不作要求。
3.申报各方应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并保持良好的互信关系。申报材料要围绕申报项目应具备的人才团队、技术储备、科研设备、硬件条件、经费支持以及双方合作的互补性作充分说明。在申报材料中未列明前期与港方合作伙伴互动情况的项目,形式审查将不予通过。
4.牵头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承担主要研发工作,并对财政专项资金作合理筹划和安排。本专项资金只支持在广东境内开展的研发活动,合作各方可在广东境内使用该专项资金;需在广东境外使用资金的,建议由承担单位用自筹或其它资金列支。
(三)其他要求
1.合作各方(含三方以上)需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各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双方单位要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港方单位如没有公章,至少要有项目负责人签字。(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素,权责分明;(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研究的内容相符;(d)采用制式模版。不接受以电子邮件或书信代替合作协议。具体要求见附件模板。
项目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所有资料都要通过网上平台提交,不接受纸质材料。
2.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资助经费的强度必须与本通知指引相同。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已承担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报人必须完成在研所有粤港项目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本年度项目。(2)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3)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有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4)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5)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6)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粤方单位可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进行注册后转入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或者在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三) 审核推荐。省直主管部门在省科技厅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各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通过平台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
(四) 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择优予以支持。
凡获得资助项目,其合同书将在阳光政务平台上自动生成,先期申报书所填相关指标将不允许修改,请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谨慎填写。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与港方同步,即2018年4月26日9:00至2018年6月15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到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下午17:00。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规划财务处 司圣奇(020-83163838)
省科技厅交流合作处
杨保志(020-83163862)
省科技合作促进中心
袁艳(020-83562716)、许莹莹(020-83561424)
传真(020-83549275)
技术支持:省科技创新监测研究中心(020-83163338、83163469)
附件:粤港项目合作协议模板
省科技厅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