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5〕637号)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国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税局 广东省金融办 广东省工商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