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实现回收、运输、仓储、处理等环节全流程监督,现开展征集列入《韶关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推荐名单》工作,形成名单后将推荐给医疗机构使用。申请列入名单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定义

  医疗机构可回收物是指医疗机构内产生的未经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受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盒、箱)、纸质类包装袋(盒、箱)、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二、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分类

序号

内容

品类举例

1

废玻璃类

未受污染的输液瓶、废弃玻璃瓶(不含安瓿瓶、西林瓶)等

2

废塑料类

未受污染的输液袋、废弃包装物(袋、盒、箱)等

3

废纸质类

废弃纸张、纸质类外包装物等

4

废弃电子电器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和其他适宜回收处理电子医疗器械等

5

其它

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注册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二)具有与回收品类相匹配的收运、仓储能力,回收处理一体企业还应具有规范处理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具备回收溯源管理条件,能动态跟踪医疗机构可回收物。

  (四)承诺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填报回收量等统计数据,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检查、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等。

  (五)承诺自觉遵守资源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申请材料

  (一)韶关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封面。

  (二)经营范围有“再生资源回收”相关表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回收员工花名册,需20名及以上。

  (四)企业运输车辆名册,附对应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购车发票。

  (五)仓储、处理场地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附标注分区仓储、分区作业区域的平面图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六)回收企业须提交与处理企业或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的合作协议。

  (七)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及具有可处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的环评材料。

  (八)承诺书。

  五、申请方式

  请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申请材料”排序自行组织书面申请并附电子版(PDF格式)于2021年8月30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会同市卫健局进行评审后发布《韶关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推荐名单》。


  附件:1.韶关市医疗机构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推荐名单申请材料封面

           2.承诺书



韶关市商务局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7日                                   


  (市商务局联系电话:8891582 ;市卫健局联系电话:817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