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韶关新区、装备园管委会:

根据《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工信〔2020〕32号)的要求,我局现开展市级支持企业研发防疫应急装备项目的申报工作,请积极组织辖区的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韶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基地在韶关市内,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防疫急需设备的企业。对通过技术合作方式,由韶关外代工生产制造的产品不予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按照销售产品的不同时间段对装备生产企业进行不同比例的奖补,扶持方式为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交付给国内企业的产品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2020年2月9日—2月29日产生实际生产销售的企业,按核定产品奖励价20%的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每条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2020年3月1日—3月31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核定产品奖励价10%的比例给予补助支持,每条生产线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核定产品奖励价是:采取“就低原则”,为装备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及规定的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见附件3)较低者。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材料提纲详见附件2),包括企业生产销售口罩机情况简介、企业产销情况表、真实性承诺书、项目申报要件审查表并附上相应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所辖县(市、区)工信局或园区管委会。

(二)县(市、区)工信局或园区管委会于5月8日前,将推荐上报文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局装备工业与产业服务科。

(三)口罩机须直接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或防疫物资产品检验报告等)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通过第三方转卖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四)销售对象必须是国内企业,交付时间以产品发票时间和出厂交付时间较晚的为准,交付时间必须在政策有效期内。

(五)省市有关支持企业研发防疫应急装备相关扶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六)考虑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也予以奖励,奖补比例按上述条款和核定产品奖励价执行,从而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七)申报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局装备工业与产业服务科进行咨询。

附件1: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附件2:企业申报材料提纲.rar

附件3: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docx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3日

(联系人:刘学轶,联系电话:0751-8891856;邮箱: sg889185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