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产业函〔2016〕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切实做好2016年电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进一步加强上述两个文件的宣传和贯彻落实,严格控制新增电石产能,并通过安全环保和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措施,积极引导现有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
二、积极做好电石企业公告管理工作。一是各地要加强对已进入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照《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对前5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达标情况摸底(见附表),并请于7月31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二是对新申请公告管理的企业,要认真组织,严格贯彻新准入条件的各项指标要求,落实相关申报责任,确保进入公告企业的各项条件真实可靠。请各地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2016年电石企业公告管理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 系 人:梅祖保
联系电话:010-68205202
传 真:010-68205201
附表:1、已进入公告企业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
2、已进入公告企业不在公告范围内的电石装置情况调查表
附表1、附表2(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