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税收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及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现将《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予以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事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预缴

享受

2

广东横琴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

1.主营业务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3.由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预缴

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