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量德蛙(广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荣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审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韶曲劳人仲案终字[2025]304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人民币11593.00元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43.00元给申请人。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