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在高水平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产业引导

(一)落实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要求,扩大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外资准入领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二)培育新兴产业。依托大项目、大企业,形成新兴产业集群,在先进装备制造、旅游文化、大数据、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六大“新兴支柱产业”投资的外资项目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鼓励符合“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外资项目,按工信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四)鼓励项目落户。2019—2022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即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支持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19—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六)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9—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县(市、区)可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八)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支持实体经济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韶国土资字〔2018〕299号)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用地租赁等用地政策。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规字〔2018〕3号)规定享受用地政策。

(十)优先安排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四、支持研发创新

(十一)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韶科〔2017〕77号)、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韶科〔2018〕23号)和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科〔2016〕17号)规定享受研发创新叠加扶持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韶关市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十三)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本市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外资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组通〔2018〕23号)规定享受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团队资助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引进产业科技人才、紧缺适用人才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韶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扶持产业科技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韶人才办〔2017〕6号)、韶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引进百名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韶人才办〔2016〕3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韶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韶府〔2018〕23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加强对外资企业专利的保护。发挥韶关知识产权维权分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开展市、县级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加强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申报专利。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专利申请资助的,按照《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和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告》(韶知〔2018〕1号)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六)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十七)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落实外资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承接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承接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外资企业参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90号)规定享受“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优化流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或企业服务窗口派出专人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审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十八)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企业“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面推广非侵入式查验,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在广州海关统一部署下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广全流程无纸化作业。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十九)支持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利用外资。积极落实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产业转移园(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支持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需要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依托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问题。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化我市外商投诉处理服务。规范全市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

(二十一)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强化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县(市、区)按照《韶关市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计算加分项,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年度县(市、区)工作绩效评价。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附件: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

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举措

具体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1

一、加强产业引导

落实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要求,扩大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等外资准入领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韶关银保监分局

2

培育新兴产业。依托大项目、大企业,形成新兴产业集群,在先进装备制造、旅游文化、大数据、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六大“新兴支柱产业”投资的外资项目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3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鼓励符合“省级治污保洁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外资项目,按工信部门的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市工信局

4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项目落户。2019—2022年,对在我市年(自然年,下同)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设外商投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及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按即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5

支持世界500强外资企业新设投资项目。2019—2022年,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实际外资金额超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6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2019—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我市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在兑现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叠加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本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7

鼓励安排叠加性奖励。各县(市、区)可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8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韶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支持实体经济用地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韶国土资字〔2018〕299号)相关规定享受用地保障、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用地租赁等用地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9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三旧”改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规字〔2018〕3号)规定享受用地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管理局、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10

优先安排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积极落实省、市共同安排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相关政策享受用地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11

四、支持研发创新

支持设立外资研发机构。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在省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外资研发机构按照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韶科〔2017〕77号)、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韶科〔2018〕23号)和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科〔2016〕17号)规定享受研发创新叠加扶持政策。

市科技局

12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韶关市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2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境内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鼓励开展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

市金融局、市人民银行

13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强化人才激励措施。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本市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外资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组通〔2018〕23号)规定享受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助、住房补贴、团队资助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引进产业科技人才、紧缺适用人才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韶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扶持产业科技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韶人才办〔2017〕6号)、韶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引进百名紧缺适用人才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韶人才办〔2016〕3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韶关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在韶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韶府〔2018〕23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4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外资企业专利的保护。发挥韶关知识产权维权分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开展市、县级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加强商标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15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申报专利。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专利申请资助的,按照《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和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告》(韶知〔2018〕1号)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16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贯彻执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7

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落实外资备案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承接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承接好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18项省委托下放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所有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外资企业参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的通知》(韶府办明电〔2018〕90号)规定享受“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优化流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或企业服务窗口派出专人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审批提供无偿代办服务。

市委编办、市商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18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积极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实现企业“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全面推广非侵入式查验,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以上。在广州海关统一部署下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广全流程无纸化作业。

韶关海关

19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支持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利用外资。积极落实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支持由珠三角转移进入省产业转移园(产业转移集聚地)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产业共建扶持政策相关普惠性奖励和叠加性奖励。支持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需要进行扩区和区位调整。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20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加强招商引资组织领导。依托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外商投资重大项目问题。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化我市外商投诉处理服务。规范全市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

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

21

健全利用外资激励机制。强化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县(市、区)按照《韶关市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计算加分项,考核结果纳入考核年度县(市、区)工作绩效评价。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外事局、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莞韶园管委会、装备园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