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局,韶关新区,装备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的要求,我局开展省级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积极组织《省备用调度口罩机生产企业名单(韶关)》(附件3)的企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根据省工信厅有关文件的要求,申报企业须在2月7日-3月20日期间实现销售疫情防控装备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且实际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纳入省工信厅《省备用调度口罩机生产企业名单》,服从省工信厅清单管理并且报送了《服从调度承诺书》。在韶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基地在韶关市内。对通过技术合作方式,由市外代工生产制造的产品不予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按照装备生产企业承担政府调度任务及其销售产品的时间段进行不同比例的奖补。因我市装备生产企业均为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扶持方式为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核定奖励价1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核定奖励价5%的比例予以奖励。

核定奖励价:根据省工信厅有关规定,核定奖励价是采取“就低原则”,为装备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及省规定的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见附件5)较低者。备用调度企业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编制申报材料(材料提纲详见附件4),包括企业生产销售口罩机情况简介、企业产销情况表、真实性承诺书、项目申报要件审查表并附上相应佐证材料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所辖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管委会。

(二)请各县(市、区)工信局、园区管委会于5月8日前,将推荐上报文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我局装备工业与产业服务科。

(三)口罩机须直接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或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通过第三方转卖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四)销售对象必须是省内企业,交付时间以产品发票时间和出厂交付时间较晚的为准,交付时间必须在政策有效期内。

(五)考虑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也予以奖励,奖补比例按上述条款和核定奖励价执行,从而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六)申报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局装备工业与产业服务科进行咨询。

附件1: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pdf

附件2: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3:省备用调度口罩机生产企业名单(韶关).docx

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提纲.rar

附件5: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docx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4日

(联系人:刘学轶,联系电话:889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