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发文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我市现行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韶府规〔2020〕7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为五年,已于2026年1月22日期满。为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政策衔接与优化调整,对原《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目标任务

  为坚决贯彻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指示精神,落实“百千万工程”具体部署,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7.《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政策参考依据

  1.《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3.《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 号)

  4.《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2〕9号)

  5.《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韶府规〔2025〕10号)

  6.《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公职人员市民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办字〔2021〕33号)

  7.《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韶府〔2022〕8 号)

  8.《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9.《关于印发广东省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451号)

  10.《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

  11.《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三十四条,从户口登记制度、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分为“户口登记制度、管理”“入户、分户、迁移登记”“注销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及“相关说明”五部分。

  (一)户口登记制度、管理。明确户口登记制度、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规范户籍档案管理与标准地址管理。

  (二)入户、分户、迁移登记。明确包括出生、投靠、人才引进、稳定居住就业等各类情形入户、迁移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分户的具体要求。

  (三)注销登记。明确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申报责任与处理机制以及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原则。

  (四)项目变更更正。明确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成份等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条件和要求。

  (五)相关说明。明确落户乡村不涉及经济利益与福利待遇,解释相关用语含义,明确未尽事宜执行要求、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实施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畅通重点群体回乡村原籍落户,优化落户流程,规范项目变更程序,进一步提升户籍服务保障。

  六、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户口登记制度、管理。1.进一步规范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新增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2.新增户籍地址标准化管理要求。3.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公民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入户、分户、迁移登记。1.新生儿入户新增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特殊情形。2.不再要求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登记。3.新增退伍回原籍恢复户口情形。4.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入户情形取消被收养人需年满6周岁限制,新增开展人像比对、组织寻亲等调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入户流程。5.新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入户情形。6.投靠入户新增乡村地区夫妻投靠入户情形,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7.稳定居住就业情形进一步明确条件要求。拥有自有产权房屋入户新增适用范围,取消“搭户”政策,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入企业集体户新增五险参保证明等入户所需材料。申请回乡村原籍落户的明确应为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注销登记。1.死亡注销户口情形进一步明确时限、申报人范围,新增调查核实死亡注销户口情形,规范死亡注销工作。2.重复(虚假)户口处理情形新增特殊失踪人员户口注销情形,进一步明确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原则。

  (四)项目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情形新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更正出生日期办理条件要求。

  (五)相关说明。新增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其成员资格认定有关说明,进一步明确落户乡村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