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局),有关单位: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休假暂行管理办法》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3月15日
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休假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局工作人员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带薪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已转正定级的,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婚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安排。每年第一季度,结合个人意愿和工作安排各科室制定当年工作人员休假计划,按计划落实。
第二条 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者与父母亲不住在一起,住在韶关市行政区域以外,在公休假日又不能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科室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工作人员配偶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可参照未婚工作人员探亲待遇处理。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
探亲假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条 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第四条 产假、陪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8天,符合政策生育增加80天奖励假,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节育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节育假42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第五条 丧假
(一)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休丧假前须向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口头请假,书面假条可以事后补交。
第六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3天及以上必须有医院证明。
第七条 事假
因私事需离岗处理的,可以请事假。超过(含)1天的按休年假处理。
第八条 请(休)假审批
(一)请假(病假、事假)
l、请假1天(含)以内。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科长批准。
2、请假2天(含)以内。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科室科长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3天(含)以上。均由主要领导批准,其中请病假3天及以上必须有医院证明。
(二)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
分管领导由主要领导审批;科长和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注意事项
(一)各科室应在不妨碍工作的前提下,对工作人员的假期做好计划安排和登记,原则上先休公休假,后请假。
(二)工作人员在使用各类假期,本人必须填写《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批。假期满后应向批准人销假;《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送人事科备案。
(三)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本办法由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