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原函[2017]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相关中央企业:
 
  根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第29号公告)有关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第四批铜冶炼行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填报申请材料。经初审,确认填报材料符合申请要求,附件材料齐全后,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文件向我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
 
  二、企业应按规范申请报告大纲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一式六份。
 
  三、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519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
 
  请有关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好本地区和本企业规范申报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418


   (联系人及电话:王 政 010-6820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