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统〔2022〕43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韶关高新区发展统计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按照韶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韶法治办〔2022〕25号)精神,韶关各级统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适用《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韶关市统计局

2022年9月15日

附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粤统规〔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统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22年8月10日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