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消费函[2017]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4号)有关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粘胶纤维行业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企业填报《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见附件),经初审后,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文件向我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含2012年和2014年已公告的符合粘胶纤维准入条件名单上的生产企业)均可按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34号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三、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逾期将不予办理。
联系人:纵瑞龙、陈新伟
联系电话:010-68205662/6820566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