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现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韶关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韶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4.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为韶关市外企业,其韶关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20%。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5.承诺5年内不迁离韶关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韶关市的纳税义务。
6.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特定条件。
1.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先进装备、新能源与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
(1)住宿餐饮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2)批发零售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房地产业: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3亿元;
③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4)现代服务业(含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科教文卫、体育和娱乐等):
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③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4.金融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纳税总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除外;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注册资本(出资情况以资金数额、出资金额、出资总额等表述)的商事主体,不以注册资本作为条件。
(三)其他情况。经省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二、所需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附件2);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附件3);
4.所辖企业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近3年合并报表或单体(含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6.所辖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机构档案材料、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证明;
(2)企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附件2);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附件3);
4.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原件;
5.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原件;
6.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证明;
(2)企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三、其他要求
(一)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原件,注明为复印件的除外;所有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所有文件一式五份。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20年4月3日前向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
(三)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交由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后,提交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
(四)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于4月17日前将经过审核汇总后的资料交至市工信局。
附件1: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府〔2019〕29号).wps
韶关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5日
(联系人:柯峰,联系电话:888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