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湖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许鹏与湖南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83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76615.3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