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韶关市倚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罗水添、杨海升、谭岳谊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倚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71-57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571-573号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罗水添经济补偿金33750元;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杨海升经济补偿金48750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谭岳谊经济补偿金39000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谭岳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600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到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第一项到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四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四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四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四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第四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2月12日